长春市 关于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答复意见

长医保规〔2020〕3号


各县(市) 医疗保障局:

 

自2011年4月1日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启动以来,一些县(市)和用人单位提出“实施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实际缴费累计不足15年的费用补缴责任主体和补缴后待遇”等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费用补缴责任主体。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最低为15年,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单位应与职工本人共同补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缴、断缴或欠缴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超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或者职工本人进行补缴。补缴时按职工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的缴费比例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二、补缴后待遇。参保人在一次性补足最低15年实际缴费后,即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享受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脱钩,并不再计入单位缴纳退休人员风险储备金退休人员总数中。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自2011年4月1日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与参保职工在缴费年限规定上完全一致,本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2001年10月10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累计缴费年限(扣除视同缴费年限后)最低为15年。

 

四、本答复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答复意见》(长人社〔2011〕99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来源: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