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按照上级人社部门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4月份费款已缴的企业,缓缴月份可相应顺延一个月,即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

 

二、缓缴属期的确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年月不得早于2022年4月,终止年月不得晚于2022年7月,并且开始年月以及终止年月之间间隔不可大于三个月。

 

三、缓缴申请通过网上申请,参保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http://60.219.211.82:31000/server)提出缓缴申请。下载“企业缓缴养老保险承诺书”,填写完毕后拍照上传,填写申请开始年月以及终止年月(格式例如:2022XX),选择行业类型,提交申请。或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社保经办机构依据受理端推送的缓缴申请信息及相关手续,办理并审核。

 

四、缓缴申请受理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7月费款”税务征期结束日期。申请受理期结束以后,不再受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缓缴申请业务。

 

五、缓缴业务申请办理前已按正常企业生成的历史属期欠费计划,可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计划撤销”业务。撤销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缓缴企业重新生成历史属期计划并传递税务部门征收。

 

六、对于有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需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需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撤销原缓缴计划,办理个人补费业务后,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新缓缴计划传递税务部门。

 

七、相关政策如若有调整,将按照最新通知要求执行。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2年5月30日

 

如您有社保经办问题,欢迎致电:

12333(咨询电话)

87153832、87153494(企业养老保险)

84871791(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84871983(失业保险)

82641805(工伤保险)

81316677、81317700(劳动能力鉴定)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