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柳人社发〔2022〕44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各有关单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按现行基准费率的50%缴费。在此期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并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三、防范基金风险

 

(一)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加强全市基金风险预警和应对处置能力建设,确保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及时发放和基金安全。

 

(二)各县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和市税务局报告。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附件下载:

  1. 柳州市 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