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湘潭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公告


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13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湘潭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申领条件

 

1.截止2021年12月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无历史欠费。存在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补缴2021年及历年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稳岗返还;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3.未被司法、行政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4.2021年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且2021年度参保职工减员数不超过单位参保职工总数的20%;

 

·裁员率= 2021年度参保职工减员数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2021年度年平均参保职工人数。两种方式计算出的数值取较低者作为单位裁员率。

 

5.未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6.未注销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内单位参保账号。

 

三、返还标准

 

(一)大型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单位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返还;

 

(二)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0%返还。

 

四、 申领方式

 

(一)免申即享。通过数据比对、地方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非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免申即享”。

 

(二)自主申报。以下单位可于2022年7月31日前至湘潭市市民之家A-12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1.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已移出的;

 

2.符合本年度稳岗返还适用范围但未被识别的;

 

3.关联单位间职工岗位调整致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

 

4.认为本单位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纳入“免申即享”范围,按上年度方式为实际用工单位申报稳岗返还,返还资金须补贴到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标准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具体要求和申报表格见附件)。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对未按政策规定用途使用返还资金的企业,责令整改;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次年度返还资格。

 

六、咨询方式

 

对公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请及时向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基金事务科反映。

 

联系电话:58526069;58528293。

 

湘潭市本级稳岗返还QQ群:302338329。

 

湘潭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2年5月31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2022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和实际用工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联合申请审批表.xlsx
  2. 附件2:2022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汇总表.xlsx
  3. 附件3:2022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统计表.xlsx

来源: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