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2年)

遂府规〔20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月1970元的标准(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市统一执行每小时21元的标准。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18〕73 号)同时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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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