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办法》的通知

惠民发〔202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惠州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民政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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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养老服务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发展,进一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惠府办函〔2020〕5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包括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长者联”服务补贴。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是指对养老机构收住轻度、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是指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等服务的补贴;“长者联”服务补贴是指依托惠州市居家养老信息化平台向本地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12349热线咨询、定位服务、预约挂号等基础服务和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康复护理等延伸服务的补贴。

 

第三条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和医疗康复的养老机构。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公建公营养老机构不适用此项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不适用此项补贴。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长者联”服务补贴适用于承担政府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提供紧急呼救服务、定位服务、免费救护车、亲情回访、预约挂号等服务内容的机构。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制定资金明细分配方案,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申请、评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开展补贴资金信息公开,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补贴资金目录、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资金,监督补贴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审核补贴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五条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为: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中度和轻度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80元/人·月。补贴月份以自然月计算,自然月内入住时间达到或超过2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老年人能力评估由获得市或县级民政部门资格认证或委托的评估机构按《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执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为:按惠州市长者照护之家要求建设并运营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系一次性补贴;按惠州市长者服务站要求建设并运营的,补贴标准为5万元,系一次性补贴。

 

“长者联”服务补贴标准为:49元/人·月。

 

第六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1.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2.法定手续齐全,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补贴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违法记录,有规范的行政、护理、后勤、档案等管理制度,按规范要求配备工作人员,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的养老服务合同以及身体状况等级评估结果。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纳入县(区)长者照护之家或长者服务站建设计划;

 

2.长者照护之家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750平方米,长者服务站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

 

3.长者照护之家应具备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行、助乐、助为、助急等服务功能,提供托养服务、上门服务,并协调指导长者服务站开展工作。长者服务站应具备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行、助乐、助为、助急中至少5项服务功能,并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4.长者照护之家年服务量应不低于5000人次,长者服务站年服务量应不低于2000人次;

 

5.经市民政部门委托依法成立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运营评估,评估等级在合格以上。

 

(三)“长者联”服务补贴

 

1.符合广东省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在惠州市建设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并开展线上运营;

 

2.为服务对象配备服务终端;

 

3.服务内容包括6项7*24小时的线上基础服务:咨询服务、紧急呼救服务、定位服务、免费救护车、亲情回访、预约挂号;

 

4.接受“长者联”服务的对象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第七条 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1.《惠州市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申请表》;

 

2.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养老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4.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的材料,包括《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示范文本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可沿用原来合同),身体状况等级评估结果;

 

5.养老服务机构书面承诺书。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惠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2.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有关材料,包括建设面积、人员配备、服务内容、服务记录等;

 

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服务报告;

 

4.市民政部门委托依法成立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评估报告。

 

(三)“长者联”服务补贴

 

1.《“长者联”服务补贴申请表》;

 

2.服务协议;

 

3.服务对象登记表;

 

4.服务记录。

 

第八条 县(区)统筹各类补贴资金开展补贴工作。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资金共同组成。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资金符合其适用范围的,可统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市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县(区)开展补贴工作,奖励金额不超过各县(区)年度已审批补贴金额的30%,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市人大批复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安排数。中央、省、市相关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合理制定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县(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县(区)工作实际,编制本级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民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报备的补贴资金情况,编制本级下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汇总纳入预算草案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申请补贴单位按照补贴项目的条件,准备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完成审核。

 

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核后,将拟申请补贴单位、申请项目和审批金额等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补贴范围,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拨付补贴资金。县(区)民政部门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补贴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作为审核的重要依据。

 

每年10月31日前,县(区)民政部门应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补贴情况、相关申请审核补贴资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下达。

 

市民政部门根据预算批复情况,在市人大批准预算的60日内,制定“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申请补贴单位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运行,工作人员的培训,社会工作者的聘用以及有助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市、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有关规定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分配、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民政部门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每年度资金核查计划,对受补贴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抽查项目涉及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资金总额的10%,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各有关用款单位应定期向市民政部门报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在申请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及资料等材料,如项目申请、实施过程或评价结果弄虚作假、不符合要求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资格,追回已拨部分的资金或全部资金,并停止其下一年度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对擅自改变养老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养老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由审批补贴的民政部门追缴其已享受的全部补贴资金和已减免的相关费用,终止其享受资助的资格,并督促养老机构妥善安置好入住对象。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长者联”服务提供机构等养老服务组织或个人涉及骗取补贴的,按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补贴项目和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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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