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 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各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医疗费用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以提升医疗技术服务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和贵州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目标,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中医药发展,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行业自律,推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通过调整医疗收入结构,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坚持三医联动,同步推进。

 

坚持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医保支付、政府财政保障制度、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医疗机构内部分配制度和运行机制、薪酬制度、医疗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改革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合理控制医疗机构费用增长幅度。

 

(三)坚持公益性质,合理制定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患者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四)坚持合理比价,促进分级诊疗。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保持市、县、乡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的价格比差,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价格调整权限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应当在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基础上进行调整,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县(自治县、市、区)根据全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体安排,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动态调整后医疗服务价格实施。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1.基本路径。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在定价权限范围内,按照价格调整机制实施价格动态调整。

 

2.启动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针对医疗机构医药服务收入结构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存在不合理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医药费用结构及增长情况、医疗服务成本变化、医疗机构运行状况、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等多种因素确定。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上调启动条件:采用综合评分模式,选取经济发展、医保费用、医疗费用、医疗服务收入、医疗成本变化等15项指标(具体指标的考核标准、分值见附件)进行评分,总分为100分。经综合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时,可上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经济发展指标。上年度医药费用总额年增长率低于10%,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不低于预期增长目标,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未超过政府调控目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同期医药费用总额增幅。

 

(2)医保费用指标。上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0个月,上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实际报销比同比上升1%,上年度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次均费用同比下降2%以上。

 

(3)医疗费用指标。上年度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同比下降1%。

 

(4)医疗服务收入指标。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收入,下同)占医疗收入同比下降1%。

 

(5)医疗成本变化指标。上年度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同比上升1%。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下调启动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动态下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因谈判准入、集中带量采购、大型设备集中采购、财政加大补助等原因,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要素中的耗材试剂或大型设备等大幅降价,导致涉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降低幅度达到30%以上,且实施降价时间达到一年。

 

(2)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明显不合理,为理顺比价关系下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或医疗机构主动申请下调。

 

(3)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动态下调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3.约束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1)上年度医药总费用增幅高于10%。

 

(2)上年度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超过5%预期。

 

(3)医疗收入增长率高于本市国民生产总值(GDP)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长率。

 

(4)统筹区内医保基金上年度亏损、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0个月或医保统筹基金预算结余不足以覆盖拟调价空间。

 

(5)统筹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重大疫情等公共事件中的临时调整、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不受上述条件的约束。

 

4.适时开展调价评估。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全市相关指标进行评估,按照程序启动调价工作。配套医改重点任务实施的专项调整,在规定基数内升降结合调整,以及对新增项目、价格矛盾突出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除外。

 

5.科学测算调价空间。调价空间主要按照“历史基数”加“合理增长”的方式确定,即以每次调价前医药费用总量为基数,选择反映控费效果、经济发展、医保筹资、物价水平或居民收入变化等相关指标综合确定合理的调整幅度。原则上最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本市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幅度与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幅度之差值。在“历史基数”内升降结合调价,主要根据上年度该项目调降将减少的收入,综合考虑医保支付类别和标准等因素确定调整的幅度。为落实重大医改任务,配套实施专项调整时,可根据医改任务对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和成本的实际影响分类测算调整空间,兼顾医院、患者和医保三者平衡。

 

6.优化遴选调价项目。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全面比对分析本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与周边地区的价格水平,保持区域间价格平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部分项目价格调整滞后和频繁的情况发生。

 

7.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方法主要是将调价空间向选定的项目进行合理分配,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充分考虑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

 

(2)以市内样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定价基础,在控制调价规模的前提下,遴选调价项目。优先提高价格明显低于成本、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较高的检查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支持妇产科、儿科、心脏外科、介入、精神、心理诊疗、核医学、中医适宜技术等短板学科、薄弱学科发展,支持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收入占比。

 

(3)继续实施分级定价。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资源配置等因素,合理调节价格差距。原则上,市、县、乡医疗机构之间同一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高到低逐级递减10%-20%,促进分级诊疗。

 

(4)协调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差异与平衡。在价格调整过程中,充分调研借鉴省内其他市州同类医疗服务价格,科学合理确定调价幅度,制定体现医疗技术、区域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患者与医保承受能力等差别化价格标准,与相邻市州的价格水平保持相对合理。

 

8.开展调价模拟测算。对拟调价项目进行静态模拟测算,动态分析价格调整对医疗总费用、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医保基金支出、患者负担的影响,以及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就诊行为的影响。

 

四、完善配套措施

 

(一)优化调价规则和程序。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程序按照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公示、集体审议、价格听证(必要时开展)等程序开展。要做好风险评估,重点研判影响范围广或涉及特殊困难群体的调价项目,防范个性问题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

 

(二)做好跟踪监测和绩效评估。

 

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对本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进行监测,按年度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和依据,及时发现和研究分析价格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价格政策。

 

(三)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费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示收费价格,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串换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政策性、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合理测算,认真做好启动条件评估、调价方案制定和调价实施工作,针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预案,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

 

医疗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制定、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助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方式精准解读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政策,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向社会传递正面信息,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应对负面舆情,确保动态调整工作稳步顺利推进。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综合评估表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毕节市卫生健康局

毕节市财政局

毕节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综合评估表


来源: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