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津人社局函〔2022〕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扎实稳住经济,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经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天津银保监局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实施期限

 

本着惠民便企原则,缓缴政策“免申即享”,适用于《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

 

缓缴期前,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各区已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期限顺延至2022年9月30日。

 

缓缴期间,对未办理工资保证金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暂停预警提醒,各区不得强行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办理的,各区不得拒绝。

 

二、深化包联服务

 

各区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包联服务机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活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在劳动合同签订、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各区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培训,指导施工总承包单位熟练使用“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完善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信息,提升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能力,帮助企业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预防拖欠工资风险。

 

三、强化信息公开

 

2022年7月15日前,各区将已办理工资保证金备案(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向社会公布。此后,每月在“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公示公告”栏目进行更新。

 

2022年9月30日前,各区将今年以来经查处存在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向社会公布,并在“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失信曝光”栏目每月更新。对存在此类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22〕2号)规定,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存储上限,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四、有关事宜

 

本通知以系统消息形式通过“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向各工程建设项目发布,各区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缓缴政策迅速落地,及时为企业减负。同时,建立工作台账,于2022年10月15日前上报有关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

 

联 系 人:丁建文、刘政

联系电话:23338022转8028、8083

政务邮箱:srsjldjcc@tj.gov.cn

 

2022年6月29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