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推进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现就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服务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服务范围是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或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被用人单位招用、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终止就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视为自动退出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相关变更手续。

 

三、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力度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岗位信息发布和引导,将新业态平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纳入常规岗位信息发布渠道。灵活就业人员有转岗需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职业指导和岗位推荐等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宣传、技能培训、代缴社保等服务。

 

四、加强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做好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的采集。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字段;就业信息,应包括就业地、就业类型(初次就业/失业再就业)、就业时间、从事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劳动收入等字段。

 

对符合以下条件在城镇区域内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纳入统计期内城镇新就业数据统计:一是就业地在城镇区域内,初次就业月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初次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是以前年度不是灵活就业人员,有就业和失业状态转换记录,有断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且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四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日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