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自2022 年7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 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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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