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 关于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职能划转和业务移交的通知

兰人社发〔2020〕153号


各区(县)人社局、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为落实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社会保险“一窗办、一网办”的工作要求,理顺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制,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 的 为参保人员提供一体化社会保险服务,借鉴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和我省其它市州养老、工伤、失业“三险合一”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的作 法。经研究决定,全市失业保险业务由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整为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为做好职能划转业务移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原则

 

为确保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正常运转,保持业务经办工作的连续性,本次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移交要按照“科学规范、业务不停、无缝衔接、一次交清”的原则进行交接。

 

二、移交时间

 

2020年7月18日前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分级签署移交协议,完成移交。

 

三、移交内容

 

1.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市级)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市级)

3.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市级)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市级)

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级)

6.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区县级)

失业保险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发放。(市级)

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审核。(区县级)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发放。(市级)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的其他失业保险经办职责。

9.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2013年4月前失业保险征缴、待遇发放相关业务档案和2013年4月之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相关业务档案按档案管理标准规范整理后移交至同级档案馆。

10.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工作职责继续按照兰人社发〔2020〕34号文件执行,待此项工作整体完成后再行移交。

 

四、基金财务过渡处理

 

兰州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自2020年7月1日停止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 2020年7月18日前账户余额全部上解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并对帐户进行清零。在移交协议签订前,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发生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由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向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明细,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出户支出,直至全部业务移交完成。2020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报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编制上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关系每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县人社局、各相关移交方要从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主动担责,加强调度,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2.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移交双方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要按照时间节点按期完成业务移交工作。职能划转过程中涉及编制调整和人员转隶的,各级人社部门积极协调同级编制部门进行编制调整和人员转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移交的业务及相关文件资料做到详实、准确;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接交后要及时开展失业保险经办业务。

 

3.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及经办业务,尽快熟悉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派专人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本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带训,确保业务移交不对失业保险经办产生影响。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