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经第四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且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已申请并获批准的缓缴企业不作逾期缴存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根据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疫情期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缓缴审批,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二、租房提取政策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适当提高受疫情影响期间租房提取月提取额(限额由每户每月1500元整提高至每户每月1800元整),复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三、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办理按月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批准同意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自批准缓缴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以上阶段性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8日


来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