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惠市人社函〔2021〕2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省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地社保费筹集问题

 

每次征地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遵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以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全市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市自然资源局核实为准),按计提比例23%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二、关于落实留存资金分配问题

 

各县(区)要对2021年8月1日之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县(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或者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以下简称留存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倒排工期,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其中2019年底之前已获批项目的留存资金,于2021年底前完成分配。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三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主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掌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情况,对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督导检查。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方式,督导推动工作。

 

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并向全市通报,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未按时完成留存资金分配工作的县(区),根据省相关规定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市人民政府通报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报批手续直至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完成为止。

 

三、关于与原被征地政策的衔接

 

2021年8月1日之前已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惠府〔2020〕33号)落实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的,继续按原政策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征地社保政策的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五、关于其他问题

 

(一)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省意见》执行。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