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提升年行动方案”)要求,做好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基金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执行。全面梳理工伤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建立健全待遇支出项目清单,及时清理规范不符合国家规定自行确定的支出范围(标准)和自行制定的待遇支出项目。加快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待遇支出项目统一规范,进一步明确省级和市(地)级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实施权限。

 

二、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伤认定制度,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伤认定工作,严格申请材料审核,加强对拟认定工亡案件的调查核实、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结论,严防欺诈骗保行为。优化工伤认定流程和服务事项,通过经办服务大厅、网上服务等多种渠道,为工伤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进一步提升工伤认定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严格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体系,对伪造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或者违规出具结论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劳动能力鉴定风险防控能力,实现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经办、病残津贴审核发放等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有效防范劳动能力鉴定各个环节风险,防范鉴定材料造假和骗取鉴定结论行为。部里将根据“提升年行动方案”统一部署,年内对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四、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排查工伤保险各经办环节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全面梳理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风险点。特别是要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对服务协议机构的管理责任。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分为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自查阶段各省要制定本省自查方案,细化实化检查内容,形成自查报告和风险清单,并抓好整改落实。自查结束后上报本省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部里将根据各省自查情况适时开展抽查,相关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五、统筹推进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信息在信息系统内部流转、业务协同办理,减少材料重复提交,防范伪造材料风险。建立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直接结算通道,支持完成工伤认定的参保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减少手工报销风险。按照国务院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人社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工伤事故备案、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结算、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等工伤保险服务“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事项落地。

 

六、建立健全基金支出动态管理机制。要结合本省实际,加强对本省和各市(地)基金重大支出项目或费用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监控需求,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制定监控规则。根据梳理出的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风险点及监控规则,合理确定阈值,建立预警机制。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以大额、高频次支出为重点,大力实施数据稽核,依托业务生产数据开展常态化数据筛查比对,及时发现、锁定异常数据,强化事后监管。省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地(市)基金管理指导和明确工作要求。对地(市)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评价和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在省人社系统内进行通报。

 

七、加大各方协同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风险管理联动机制。加强与财政、公安、司法、交通、应急、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服务协议机构的沟通协同,推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联动长效机制,综合施策,加强“全天候”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落实好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各项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各项工作。政策、经办、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加强配合,强化人防、制防、技防、群防“四防”协同,加大工作合力,严防基金“跑冒滴漏”,形成社保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态势。建立联合分析工伤保险基金要情、开展风险排查的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疑点数据筛查核查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好本省工伤保险领域的措施落地,做好问题整改,年终形成情况报告报部工伤保险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5月26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