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 关于未成年居民门诊康复治疗医保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医保发〔2021〕55号


各县(市)医保局,市局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未成年居民门诊康复医疗费用负担,增强城乡居民医保保障能力,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Ⅱ类增加未成年居民门诊康复治疗病种,具体如下:

 

一、保障范围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因各种原因导致运动、认知、智力及言语等发育障碍,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需要进行系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二、待遇标准

 

上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康复、诊疗,以及与康复疾病相关的必需的药品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75%。

 

三、就医管理

 

未成年居民门诊康复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具有康复医学科并配有专职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有相应的康复治疗专用设备及场所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其他事宜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保险对门诊规定Ⅱ类病种的管理要求对未成年居民门诊康复治疗进行规范管理。

 

(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Ⅱ类中孤独症和小儿脑性瘫痪病种同步取消,已享受上述两个病种待遇人员并入未成年居民门诊康复治疗病种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日


来源: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