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 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直管参保单位: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1〕61号),做好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及差额补收、退费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8726元、下限为3746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月缴费基数高于18726元/月的,按照18726元/月进行封顶调整,已征收月份超出的差额部分作退费处理;月缴费基数低于3746元/月的,按照3746元/月进行保底调整,已征收月数不足的差额部分作补收处理;月缴费基数在18726元/月和3746元/月之间的,不作调整。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底前补缴2020年未缴费的月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此执行。

 

二、缴费基数调整

 

(一)未完成申报月份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社保经办机构调整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各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缴费。

 

(二)已完成申报月份缴费基数差额补退

 

对于本年度已完成申报月份的缴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批量生成缴费基数调整补退差额,用人单位无需申报,按月正常申报缴费即可。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时补缴;差额为负数的,由社保基金财务科室进行退费或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时冲抵。

 

对于中断等与单位脱离关系的职工,原则上调整基数需补缴差额由原单位代扣代缴。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调整基数需补缴差额拆分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个人部分职工个人自行缴纳。

 

(三)不再调整缴费基数的情况

 

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已经死亡、出国等账户已结清人员,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此通知要求,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

 

2、对于在职职工,差额补退信息与当月应缴一并填写。调整基数需补缴差额为正数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时补缴;差额为负数的,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时冲抵。冲抵后仍为负数的,用人单位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退费。

 

3、对于本年度中断等与单位脱离关系的职工,调整基数需补退差额拆分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单位部分由单位按月申报缴费时补退;个人部分缴费单据自动生成在单位户下,由个人自行补退或单位自愿代扣代缴。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1年8月30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淄博市社保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服务)

来源: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