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有关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公安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六部委《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取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陕建发﹝2020﹞117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及榆林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榆政办函﹝2020﹞261号),在办理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时,应当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凭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租赁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调整内容

 

租赁自住商品房提取所需资料在原《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第十九条所需提供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增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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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