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5号)精神,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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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由国家统一规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功能,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及银行借记卡业务。

 

第三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具体承担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事务,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采集,以及卡发放、补卡等日常业务办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障一卡通系统坚持统一建设原则,全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上下协调、合力推进。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五条 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数据和应用软件按照省、市分级部署的方式实施,即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本地社会保障卡数据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全省社会保障卡数据库。统筹范围内就医、购药等业务通过本地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和本地社会保障卡数据库进行结算,跨统筹范围的异地就医、购药等业务通过全省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和省级社会保障卡数据库进行结算。

 

第六条 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应用软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改造,非统一应用软件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社会保障一卡通相关规范和接口标准组织改造。没有按要求进行改造的省辖市不得接入全省社会保障卡应用系统。

 

第七条 全省集中建设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承担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管理和服务,以及社保应用、金融应用个人化和密钥装载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合作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等平台,开展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和实施,并负责数据质量校核和审验。数据采集表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照片可以通过共享居民身份信息、现场照相等方式采集。与公安部门共享居民身份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省政府批准医疗保险实行委托管理的行业单位,其数据采集工作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行业单位的数据采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制卡数据由各省辖市汇总后通过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在省辖市选定的合作银行范围内加载银行标识信息后,送相应银行进行数据校对。相应银行对校对通过的数据插入银行卡号等信息,形成制卡数据,返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制卡数据交给卡商。对审核和校对未通过的数据标出错误字段后反馈上报地修正。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全省集中模式制作。大批量社会保障卡主要由制卡商制作,少量社会保障卡在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制作。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按照集中模式进行个人化。委托制卡商制卡的,相应金融机构也要委托同一卡商完成金融个人化业务;在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制卡的,集中进行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个人化。暂不能采用集中模式进行社会保障卡个人化的金融机构,须自行负责金融应用的个人化和密钥装载工作,工作时限和包装规格须符合统一要求。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做好社会保障卡的质量管理。每批次成品卡入库前,按不低于万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样质检,抽检结果要存档备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高效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需要在办理激活手续后方可使用。激活手续可以通过密码信封、银行网点等途径办理。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县(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社会保障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或服务网点,负责受理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日常业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挂失/解挂、解锁、密码重置、补卡,以及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服务大厅面积、服务窗口和服务网点数量应满足当地服务人群和服务内容不断增长的需要。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社会保障卡补卡业务,补卡可在本地制作,也可在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制作。补卡所需的空白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提供和管理。空白卡是指已初始化并加载金融功能,尚未完成个人化的社会保障卡。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当地合作金融机构联合办公,协同办理社会保障卡各项业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存放、发放过程中的安全。各省辖市上报制卡数据时,须通过电子政务专网加密传输。

 

第二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密钥的管理和下级密钥的分散。我省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加载国家三级密钥和省二级密钥。目前,已开展社会保障卡发行试点的省辖市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新标准密钥,但在2013年6月底前须过渡到全省集中发卡模式。

 

第二十一条 安全访问控制模块(以下简称PSAM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流程》(劳社信息函[2003]14号)规定,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后统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在运输过程中须有专人押送,押运人不低于2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银行至少各1人,并履行严格的管理和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空白卡由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银行在当地联合办公场所共同管理,严格管理手续,建立管理台账,确保用卡安全。因印刷质量等原因而产生的废卡,要登记台账,并按社会保障卡相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章 读写机具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读写机具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要求,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须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选型范围内选配。

 

第二十五条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级业务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联网单位社会保障卡读写机具的配备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定读写机具接口标准。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改造本地业务系统,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收费端软件。应用全省统一软件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改造。

 

第七章 应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首先应用于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等业务,然后逐步开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公共就业服务等其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具有银行借记卡功能,支持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社保业务,以及个人现金支付、存取等金融业务。

 

第二十九条 在保持主要功能不变、标准规范不变、密钥体系不变、管理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社会保障卡可以搭载其它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功能,但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应用,向相应合作银行按照36元/张的标准筹措社会保障一卡通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其中,16元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使用,20元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使用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全省一卡通软硬件系统、卡初始化系统、灾备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全省社会保障一卡通管理工作经费。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使用的资金用于市、县数据采集、本地一卡通系统建设、系统改造等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当地一卡通管理工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一卡通专项资金监管,制定严格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社会保障卡国家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以及省级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

 

(三)负责社会保障卡密钥和读写机具管理;

 

(四)负责省级社会保障一卡通软、硬件环境和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制卡数据审核和社会保障卡检测;

 

(六)负责社会保障卡个人化、密钥装载;

 

(七)负责全省统一应用软件的系统改造和升级;

 

(八)负责制定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目标;

 

(九)负责社会保障一卡通专项资金管理;

 

(十)负责拟定社会保障卡办理相关的管理办法;

 

(十一)负责社会保障卡相关咨询和服务;

 

(十二)负责社会保障卡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保障卡标准、规范;

 

(二)负责社会保障卡个人基本信息数据采集、校验和上报;

 

(三)负责社会保障卡发放和日常业务办理;

 

(四)负责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服务网点建设和相关服务;

 

(五)负责本地社会保障卡业务系统建设和升级;

 

(六)负责本地非全省统一应用软件的改造和升级;

 

(七)负责用于本地的一卡通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八)负责本地PSAM卡和读写机具管理;

 

(九)负责本地区工作目标的落实和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章 组织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省辖市市政府应成立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地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局内部成立社会保障一卡通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各省辖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当地服务对象为基数,按不低于十万分之一的比例向当地编制管理部门积极申请所需人员编制。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社会保障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原发行的社会保障卡,凡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V1.0标准的,逐步过渡到V2.0标准,过渡期至2015年底。非标准的医保卡和社会保障卡,过渡期至2013年底。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首次发放向个人免费,需要补卡的向个人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密钥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出现密钥载体遗失等安全事故的地区,须立即报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查明原因,根据国家关于安全保密相关规定做出妥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组织监督,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卡项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方案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