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 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批复

蚌人社秘〔2015〕13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你单位《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请示》(蚌社征[2016]10号)收悉。根据《关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口径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171号)规定,经研究,20l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15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974元/人·年的60%确定,缴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7元/月(高档950元/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87.6元/月(含大病救助16.6元/月)。

 

2016年度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不高于14244元/月(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不低于2849元/月(2015年度金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同时单位大病救助缴费标准调整为16.6元/月(其中:单位缴纳10.6元/月,个人缴纳6元/月)。

 

以上调整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复。

 

2016年6月4日


发布:201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