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人社发〔2016〕89号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清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生态新城社会事业局、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淮安市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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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5〕2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管理工作,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两项补贴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市本级、清河区、清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盐化新材料产业园区范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适用对象

 

(一)当年新招用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并经县区及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及时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期限以上劳动合同,及时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并经县区及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的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淮安市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申请表》。

 

2.《淮安市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花名册(兼增减表)》。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单位实际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表)原件(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每年报送一次)。

 

5.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报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8.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淮安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淮安市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兼增减表)》。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单位实际为招用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表)原件(需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章)。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未“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每年报送一次)。

 

5.招用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社保补贴申报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8.小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小微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中资产损益表及企业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或《淮安市实现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2.《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认定证明表》。

 

3.个体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者提供灵活就业相关证明。

 

4.《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表》,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证》。

 

(四)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为其出具的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

 

2.个人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单位

 

1.单位持上述所需申报材料于每季度末月26日前到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2.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实名制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无有效举报的,将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过渡账户,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拨付给各申报单位。

 

(二)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1.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的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携带相应的申报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报,社区工作人员核实其就业情况及申报材料,符合个体经营条件的,在《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录入社保补贴系统;符合灵活就业条件的,出具《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及在《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录入社保补贴系统。公示3个工作日后,对无有效举报的,于季度末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

 

2.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对社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按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就业情况抽查,抽查合格率低于80%的,退回社区重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证明》及《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每季度末月结束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每个街道按不低于申报人数的1%的比例进行抽查,原则上每个街道抽查人数不少于5人,抽查合格率低于80%,退回重新复查。符合补贴条件的,于下一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至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4.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汇总,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实名制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无有效投诉的,将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过渡账户,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

 

五、补贴标准及原则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申请补贴年度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予补贴;对所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年龄的审核统一以身份证为准。

 

(一)各项补贴期限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按人员进行审核,由单位申报享受过的和由个人在自谋职业期间申报享受过的社保补贴期限须累加计算。对初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不包括小微企业)可以同时申报享受岗位补贴。

 

2.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招用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由小微企业申报享受过的和由个人在自谋职业期间申报享受过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须累加计算。

 

3.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对初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之前由单位申报享受过的和由个人在自谋职业期间申报享受过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加计算;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为2年。

 

(二)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标准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及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个人负担。补贴基数不超过淮安市当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已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顺延期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基数按照淮安市当年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六、相关责任

 

(一)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或个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因单位和个人原因,导致缴费发票未提供齐全的,按实际提供发票进行补贴,未提供的不得补贴。

 

(二)、申报单位及个人弄虚作假、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它

 

(一)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需使用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办理。

 

(二)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情况,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记载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由街道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负责记载在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

 

(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操作办法。

 

(四)本细则明确的补贴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淮劳社发〔2009〕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