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 关于统一公布使用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武人社发〔2017〕3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核定缴费基数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7990.7元,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093.3元。

 

二、我市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及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应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缴费基数,申报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2017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划分为6个档次,分别为:618.66元、719.62元、959.5元、1199.38元、2398.76元、3598.14元,由本人选择确定。

 

四、2017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309.33元;每月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7元,合计为316.33元。

 

五、本通知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3日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