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15年)

浙人社发〔2015〕2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20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70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本次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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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