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

赣人社发〔2019〕2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5号)精神,为做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2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意义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措施的重要内容,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准确把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已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纳入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保持力度不减。此前未纳入降费范围,但截至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下调费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部纳入降费范围。阶段性降费率期间,费率确定后,一般不做调整。

 

(四)关于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每年根据省统计局提供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相关数据,公布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9号)关于“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以减轻其缴费负担、促进参保缴费。为便于操作,方便参保人员选择,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150%、200%、250%、300%设立九个缴费基数档次,每个档次具体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明确。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9年4月30日前已缴纳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不再变更,缴费指数据实计算。

 

2.已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5月1日后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历年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补缴时按规定加收利息。

 

3.2019年5月1日后,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等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参保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按办理补缴手续时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补缴期间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与补缴时计算养老金采用的平均工资比值计算,今后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新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赣府发〔2018〕39号)执行。

 

(八)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具体指导意见,结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进一步统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方案,确保2020年1月1日起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三、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今后,按照国家要求,待条件成熟时,再移交税务部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城乡居民社保费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调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等方式,保持缴费渠道不变、缴费人体验不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疗保障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各地要按照要求,合理调整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四、在政府协调机制下加强协作配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完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征收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协商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畅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工作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扎实做好资金保障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工作

 

各地要统筹处理好社保降费与基金平稳运行的关系,落实政府保发放的责任。要认真做好基金风险预警分析,及早预判潜在风险。要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加大财政投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等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六、科学做好降费核算工作

 

各地要共同做好社保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做到“心中有数”“底账清晰”。要按照全省统一的核算口径、核算方法和数据来源,共同开展社保费统计核算工作,共同确定核算结果。要协同提高数据质量,为做好社保降费核算奠定数据基础。要协商建立统计核算分析体系,不断提高社保降费核算的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确保客观反映降费效果。要联合开展社保降费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政策运行及效应分析情况。

 

七、全面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印发的《江西省社会保险降费减负宣传工作方案》要求,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宣传步调,宣传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正确解读社保降费减负政策,稳定企业预期。要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面上宣传和重点宣传、集中宣传和长期宣传有机结合,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注重宣传实效。要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排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现不良倾向和苗头,快速应对处理,为社保降费政策落实落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做好培训安排,创新培训方式,不断增强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贯彻《实施方案》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掌握政策。

 

八、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各地要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改革,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业务流程。要深化“一次不跑”“只跑一次”等改革,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服务。要加快完善和推广江西人社APP,推进服务手段信息化和便捷化,将政策惠民与服务便民有机结合,为广大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经办服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层层压实责任,及时掌握实施情况,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注重动态跟踪,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相关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将采取各种形式督导降费减负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地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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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9-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