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 关于落实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标准的通知

晋中医保〔2020〕20号


各县(区、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现就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自2020年5月1日起(以入院时间为准)参保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晋中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晋中医保〔2019〕36号)文件规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二、明确产前检查费支付期限

 

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的,经办机构审核医疗费用后次月核定产前检查费支付,未联网结算采取回经办机构报销的,在审核生育医疗费的同时核定产前检查费用。产前检查费划拨至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三、规范生育津贴待遇发放

 

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计发,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按300%计发;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按60%计发。同时,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暂缓支付生育津贴,公布后按规定核算予以支付。用人单位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生育津贴暂缓支付。

 

四、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政策及“三个目录”有关规定,如实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分娩方式、胎儿数、计划生育手术方式、医疗费用明细等信息。住院分娩按病种付费支付标准含同收费等级医疗机构母婴同室(双人间)床位费。参保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超标准床位费、婴儿相关费用等超出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定点医疗机构无故推诿、拒收参保人员,不为参保人员进行联网直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晋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3日


来源:晋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