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通知

锡劳社〔2006〕32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授权集团),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本市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工伤退休人员纳入各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具体对象为: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的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已办理因工致残退休的人员和2004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三、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含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下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由原单位负责的事项或负担的费用,仍由原单位承担;原单位法人主体资格消失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承继单位负责。其他社会保险“非统筹项目”和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按照《无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3]6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

 

四、街道(乡镇)、社区对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按照锡委办发[2003]67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还应配合做好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五、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按规定落实对工伤退休人员的帮困互助和探访慰问制度,及时帮助他们协调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遇有特殊困难情况的,仍由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市本级工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其帮困互助工作由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无锡市企业退休人员帮困互助暂行办法》(锡退办发[2004]9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六、已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的单位中,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尚未移交社区管理的人员,可从2007年1月1日起移交社区管理;2007年1月1日后退休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可从退休次月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当月起,移交社区管理。

 

七、工伤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应填写《无锡市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附后);在2006年底前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在2007年底前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填写。2007年1月1日后办理移交的,移交部门应将由其负责的事项或负担的费用明确告知工伤退休人员,并在《无锡市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上载明,经退休人员本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市本级工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核对、档案移交等业务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无锡市企业工伤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