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锡劳社就〔2006〕24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11号)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锡财社[2006] 号)精神,全面落实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认定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灵活就业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下列人员:“4045”大龄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1、申报登记。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应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报,填写《无锡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说明本人正在从事灵活就业,并提供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就业登记证》,以及《无锡市社会保险缴费卡》和《无锡市劳动保障卡》(市区人员提供,未办的请在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及时补办)。根据申请人的不同类别,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1)“4045”大龄人员的身份证;
(2)“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需提供配偶方的《就业登记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无锡市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结婚证书》;
(3)“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需供离异或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目前在校读书的证明;
(4)“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和《户口簿》;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供查验,复印件留存。
2、审核确认。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核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载,加盖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印章,并出具《无锡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确认书》。核准人员的《就业登记证》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管理,《再就业优惠证》发还本人保管。对确认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3、补贴申领。经核准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按照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市区社会保险和就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退出注销。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止灵活就业,或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累计三年期满,应凭《确认书》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认定管理
各市(县)、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主管本区域内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规范认定管理,定期统计、上报《无锡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统计表》,并对已登记的人员实行计算机管理,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无锡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确认书》只限本人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确认书》,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如有遗失,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向申报单位报失,办理补发手续。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认定。
附件:
1.《无锡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登记表》
2.《无锡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确认书》
3.《无锡市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统计表》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来源: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