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阜新市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辽宁省2018年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辽人社[2018]9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项待遇”调整的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三项待遇”的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13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6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0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4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的每月增加61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分别为:工亡职工配偶每月增加52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9元。

 

三、调整后的“三项待遇”最低标准

 

1、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2363元/月,二级伤残2226元/月,三级伤残2100元/月,四级伤残1974元/月。

 

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84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53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276元/月。

 

3、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

 

工亡职工配偶1082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029元/月。

 

四、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

 

1、此次“三项待遇”调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2、待遇支付渠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我市“三项待遇”的调整,涉及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工伤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到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调整待遇的核定手续,以确保所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4日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