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

 

茂名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 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200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以非全日制、临 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到本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之 前,每人每月按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费;市级统筹实施之后,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费。其缴费全部列为统筹基金,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统筹报销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要参加高额医疗保险,缴交高额 医疗保险费,每人每月缴交4元,另从统筹基金中每人每月划出2元,一并划入 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专户。

 

第五条 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和《茂名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茂府〔2001〕33号)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满3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才能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足6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连续缴费超过12个月后,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中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报销医疗费的待遇。中断缴费又恢复缴费的,中断期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须一并缴清,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在统筹基金中报销,自缴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相应的待遇;若不将中断期间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一并交清,则视作首次参保缴费,重新计算缴费时间,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应报销医疗费的待遇。原己缴费的时间可累计为缴费年限。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患病住院的,按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 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按本办法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达到(或延缴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同时满足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10年以上或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条件时,从次月起享受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患有恶性肿瘤进行化疗(放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 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III期、精神病的灵活就业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18个月后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列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经批准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用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灵活就业人员从享受统綍基金报销待遇之月起,开始享受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具体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费用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原已按照市府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茂名 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茂府办〔2003〕14号)参加了基本 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果愿意按本办法参保的, 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改按本办法执行,原缴费时间可连续计算,按本 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