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规定

泸市府办发〔2003〕48号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规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行为,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

 

二、1996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与1997年1月1日之后参加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又停保的人员,停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续保后扣减相应的停保年限。

 

三、职工退休时,1996年12月31日以前视同缴费年限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确认,1997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少于10年。

 

四、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得中断。

 

五、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未达到缴费年限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但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按退休人员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和退休时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低于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单位或职工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职工退休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来源: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