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明人社〔2013〕7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问题

 

(一)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连续工龄;

 

3.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4.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二)参保人员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调整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补缴基数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三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断补缴和等待期支付规定问题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

 

(二)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三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最低不低于三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50%。

 

四、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要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遗留问题,参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判刑和劳教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原在我市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从市级医保启动(或应保)之月至法定退休之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如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还应一次性补足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两段应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按照补缴时三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自理。从补缴办结的次月起按首次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无法确定养老金标准(或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划入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10〕84号)文件规定执行。

 

医保启动以来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在退休时补足25年医保金且超过2年以上未补缴而被停保的参保人员,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6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