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方式,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03〕12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足额补缴中断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之后如本人提出要求再参保,视为重新参保,医疗保险待遇按重新参保人员予以支付,其达到退休年龄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参保期间多次变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参保人,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加计算;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中的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加计算。"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现予重新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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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常住非农业户口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的人员。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原国有市属公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如下:

 

(一)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有开办灵活就业人员业务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所)申报和办理参保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或重新参保的只能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在单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综合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如转换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须在每年5月23日前提出申请,6月份按新险种缴费,从7月份起享受新险种待遇。原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只能参加原险种。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因故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足额补缴中断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停保,之后如本人提出要求再参保,视为重新参保,医疗保险待遇按重新参保人员予以支付,其达到退休年龄前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累积缴费年限计入连续缴费年限。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基数的11%缴交;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2%缴交。

 

第六条 参保人可选择按月、季、半年缴费或按年度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但不能跨社保年度缴费。

 

第七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以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规定执行。

 

对参保期间多次变换医疗保险参保险种的参保人,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缴纳综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累加计算;若其办理退休时所参加的医疗保险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以退休前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与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累加计算。

 

第八条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设为期6个月的等待期,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自第7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从参保次月起按月划拨个人帐户金额。医疗等待期计入参保人连续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按参加的险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救助金待遇;

 

(三)参保人适用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转院诊疗、异地诊疗等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中断缴费的参保人,中断期内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如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的只可以按补缴的月份补划个人帐户金额。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相关业务链接:

  1.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