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20〕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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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有序推进,实现市级统筹中“统一基金管理”目标,发挥基金统筹共济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79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9〕114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预算,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履行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预算管理职责,按险种统一编制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年度预算。市本级、各辖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收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统一划转至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由市级财政统一下拨。

 

(二)区域计划,收支平衡。以市本级、各辖市为单位编制与年度市级预算相衔接的各区域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收支计划;在立足各区域基本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各险种的收支平衡。

 

(三)分级负责,风险共济。市级政府承担统筹责任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各辖市政府仍应继续履行相应义务,承担本地区基金征缴、支出、管理等方面责任,市级年度预算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建立风险调节金,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基金收支缺口。

 

(四)部门联动、动态监管。市、辖市各相关部门在基金征缴、预算执行、经办管理等工作中及时信息交互,协同配合,并对基金运行全过程实施动态监控,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统筹险种与统筹范围第三条 统筹险种: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9〕114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9〕85号)规定,本次统筹的险种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单位缴费比例9.5%,职工缴费比例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11%)、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0.5%)。

 

第四条 统筹范围:市本级(含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统一征收与专户管理第五条 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由各级税务部门全额及时缴入市级国库,并相应划转至镇江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目前暂由各级人社或医保部门代征代收的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由各级人社或医保部门直接缴入镇江市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各级人社部门或医保部门应将征缴基金数据按地区、按险种分类统计,并及时将相关征收信息反馈至相关部门。

 

基金预算及区域基金收支计划第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覆盖全市统一的市级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并按市本级及辖市编制对应地区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市级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及各区域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编制。

 

第九条 编制流程:

 

(一)各辖市医保中心编制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草案,经同级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汇总。

 

(二)市医保中心负责编制市本级和审核汇总各区域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草案,据此编制统一的市级基金预算草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医保部门审核后,将预算草案报送镇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江市人大审议。(三)根据经镇江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江市人大审议通过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医保部门下达市本级和各辖市年度基金收支计划。

 

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辖市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及下达的收支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增加支出必须有对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必须相应调减支出。

 

基金申报与拨付第十一条 各辖市医保中心按照年初下达的收支计划,按月申报本区域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医保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市医保中心根据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审核汇总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申请的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复核,结合医保基金征缴情况,将资金拨付至市本级及各辖市医保中心基金支出户。待条件成熟时,资金拨付程序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作相应调整。

 

基金决算与审批第十四条 各辖市医保中心负责统计本区域当年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执行情况,经同级医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医保中心审核汇总。

 

第十五条 市医保中心负责统计市本级和审核汇总各区域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执行情况,据此统一编制全市的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医保部门审核后,将决算草案报送镇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镇江市人大审议。

 

累计结余审计与处置第十六条 实施市级统筹前,根据要求,经审计确认的2019年末的累计结余基金可暂存放原统筹地区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原统筹地区要配合市级做好累计结余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暂存资金及其利息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市审计部门将加强对市级统筹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存放在原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结余,经批准后,可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其辖市基金当年收支合理性缺口。个人账户结余,由市级视个人账户使用情况进行调度使用。

 

风险调节金与风险控制第十八条 实行风险调节金制度。按照基金年度预算收入的4%提取年度风险调节金,统一存放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主要用于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时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弥补不可抗因素等减收事项造成的收支缺口。风险调节金备付期累计达到12个月,可暂停提取。

 

第十九条 一个预算年度内,市本级、各辖市应完成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计划。若基金收支相抵出现缺口,经市政府批准,首先动用暂存放在各地的累计统筹基金结余;如累计结余不足的,再相应释放当年风险调节金予以弥补。如出现风险调节金仍不足弥补收支缺口情形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市医保行政部门应及时提请市政府调整相关医保政策。

 

市本级、各辖市未按规定补助到位或未严格执行缴费政策等情形形成的基金收入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补足或追缴到位,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健康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各地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基金运行风险处置预案。

 

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基金征缴、支付及管理等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存在问题,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完整。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结余必须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纳入市级统筹的其他医疗保险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相关业务链接:

  1.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