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宁劳社医保〔2009〕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规范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转诊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和《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6]8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转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财政局

二ОО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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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转诊管理暂行办法

 

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规范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市级统筹转诊管理,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8号)和《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6]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三险市级统筹后,因病情需要,需在市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下简称“三区两县”)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的参保人员。

 

二、管理原则

 

市级统筹转诊实行属地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关于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病情需要、患者自愿、逐级转诊、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原则,开展市区和三区两县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工作。

 

三、转诊条件

 

(一)除急诊抢救外,受当地医疗条件限制,因病情需要从三区两县转至市区三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常规治疗无效,或诊断过程中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以及各种难以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

 

2、各种危、重症病例;

 

3、需要定点准入或收治的病例。

 

(二)市区三级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应将病情稳定需长期治疗的参保人员,转至三区两县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

 

四、转诊程序

 

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一)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并由本院医保部门盖章。

 

(二)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书面病历材料。

 

五、考核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转诊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市级统筹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纳入三险结算年终考核。

 

六、本办法转诊工作未尽事宜参照《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1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