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铜人社〔2009〕142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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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管理,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铜政 [2009]18号 )和《铜陵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铜人社 [2009]105号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业务规程适用于全市新农保业务的各级经办机构。

 

负责收缴新农保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应执行本业务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本业务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中心 (以下简称“征缴中心”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新农保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 二 )负责市辖区农业人口信息库、参保人员信息库的建立与维护工作;

 

( 三 )负责市辖区新农保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等工作;

 

( 四 )负责市辖区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 五 )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出保险等工作;

 

( 六 )做好新农保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 七 )负责全市新农保实施工作的计划下达、督查考核、业务指导工作等。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中心 (以下简称“社保中心” )主要职责:

 

( 一 )做好新农保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 二 )负责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发放和资格认证等工作;

 

( 三 )负责市辖区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

 

( 四 )配合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出保险等工作;

 

( 五 )做好新农保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 六 )配合做好全市新农保实施工作督查考核、业务指导工作等。

 

第六条 区劳动保障局 (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本区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及组织发动工作;

 

( 二 )负责本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出保险、保险关系的转移等复核工作;

 

( 三 )负责本区新农保村补助资金的汇集、上缴工作;

 

( 四 )负责本区新农保组织实施的考核、督查、指导工作;

 

( 五 )负责本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 六 )负责本区新农保业务档案、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乡 (镇 )劳动保障事务所 (以下简称“乡镇经办机构” )主要职责:

 

( 一 )负责本乡 (镇 )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 二 )负责本乡 (镇 )农业人口基本信息、参保人员资料审核以及新农保业务计算机信息录入、查询工作;

 

( 三 )负责本乡 (镇 )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出保险、保险关系的转移等审查工作;

 

( 四 )负责本乡 (镇 )内新农保村补助资金的汇集、上缴工作;

 

( 五 )负责本乡 (镇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 六 )负责本乡 (镇 )新农保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村级业务经办(协理员)主要职责:

 

( 一 )负责本村新农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

 

( 二 )负责本村农村居民信息的采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建档、业务统计等上报工作;

 

( 三 )负责本村参保人员保险费的催缴工作;

 

( 四 )负责村集体新农保补助资金的上缴工作;

 

( 五 )负责本村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退出保险、人员变更、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登记、资料审查及上报工作;

 

( 六 )负责本村居民各家庭成员增减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

 

( 七 )负责本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 八 )负责建立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业务台账等工作。

 

第三章 参保登记

 

第一节 农村居民基本信息管理

 

第九条 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全市农村居民基本信息,市征缴中心建立所有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基本信息库,进行统一社会保障编号,以村委会为单位编制《铜陵市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 ( 铜新农保表 1 -1) ,分发到各区经办机构,由各区组织乡 (镇 )经办机构、村协理员对辖区人员的生存状况、基本信息进行核对。村协理员将核对后的人员变更情况汇总上报乡 (镇 )经办机构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条 村协理员以老年农村居民为中心, 对 亲属、血缘关系进行统一编码 (编码方法详见 铜新农保表 1 -2 和表 1-2-1 ),分别将各自然户人员确认到老年农村居民名下。村协理员将编好编码的《铜陵市农村居民社会关系表》 ( 铜新农保表 1 -2) 报乡 (镇 )经办机构审核,由乡 (镇 )经办机构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农村居民社会关系计算机信息库。

 

第十一条 新出生和死亡等农村居民增减变更情况由村协理员填写《铜陵市农村居民增 (减 )表》 (铜新农保表 1-3),报乡 (镇 )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乡 (镇 )经办机构录入计算机信息库。

 

第二节 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铜陵市新农保参保登记表》 (铜新农保表 2-1,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 ),申请参保缴费。

 

第十三条 村协理员在收到《参保登记表》后,对参保登记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铜陵市新农保新增参保人员汇总表》 ( 铜新农保表 2-2 ) ,报乡 ( 镇 ) 经办机构 。

 

第十四条 乡 (镇 )经办机构应及时对参保资料进行审查 后 录入计算机信息库, 确认后报区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 区经办机构在 3个工作日内 ,对参保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后报市 征缴中心 复审。

 

第十六条 市 征缴中心在 10个工作日内 复审确认信息后,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全市统一的《铜陵市新农保手册》。

 

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一节 个人保险费收缴

 

第十七条 每月 20日前,市 征缴中心 将 新增 参保人员信息发送到金融机构,委 托金融机构发放《铜陵市新农保个人缴费存折》 ( 铜新农保表 3-1 ,以下简称《个人缴费存折》 )。

 

第十八条 首次参保缴费人员凭身份证、《参保登记表》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领取《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今后年度续缴保险费,选择按年度缴费的,需在每年的 6月 20日之前将当年的保险费缴入《个人缴费存折》;选择按季缴费的,需在每季的第一个月的 20日之前将保险费缴入《个人缴费存折》。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参保人员缴费期间的每周一,从参保人员的缴费存折上划扣一次保险费,当日内将划扣的资金缴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将因存款余额不足无法划扣的参保人员名单及时反馈给市 征缴中心 , 市 征缴中心 及时将人员名单 反馈给区经办机构和乡(镇)经办机构,由村协理员负责催缴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年度内未按期缴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铜陵市新农保补缴申请表》 ( 铜新农保表 3 -2) ,在下一个缴费年度的第一个季度 ( 7 月1 日- 9 月20 日)内进行补缴。

 

第二节 村集体补助收缴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确定补助资金。凡缴纳 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需 填写《铜陵市新农保集体补助缴费申报表》 (铜新农保表 3 -3 ) ,报乡 (镇 ) 经办机构审核录入。参保人员已申请缴费但当期个人未缴费的,集体补助不予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乡 (镇 )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并生成《 年度铜陵市新农保集体补助花名册》 (铜新农保表 3 -4 )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报缴费的村委会,由村委会根据审核确认的缴费总额将保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一份上报市 征缴中心 。

 

第二十三条 市 征缴中心 收到村委会上缴的保费后,对上述人员集体补助的到账时间给予确认,并向缴费的村委会出据征收票据。

 

第三节 变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变更缴费比例和缴费形式的参保人员,每年 5月 31日前 到所在村委会填写《铜陵市新农保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 铜新农保表 3- 5 ,以下简称《 变更登记表》 ) ,签字确认下一年度缴费比例和缴费形式,未填写变更表的人员,视同按上年缴费比例和缴费形式缴纳。

 

第二十五条 6 月 5日前,村协理员将变更缴费比例和缴费形式的人员名单 汇总报乡 (镇 )经办机构,乡 (镇 )经办机构 6月 15日前进行审核,并完成信息系统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需变更下列基本信息的: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电话号码、中断缴费、退出保险、保险关系转移、恢复缴费等。

 

本人应及时到所在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登记表》。村协理员每月 5日前将上月信息变更情况汇总上报乡 (镇 ) 经办机构 审核,由乡 ( 镇 ) 经办机构 完成信息系统录入更改。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一节 建账与记账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已参保缴费,根据 《参保登记表》 和《变更登记表》等信息,市 征缴中心 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费划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后记录个人账户,村集体补助按实际汇入市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的时间记录个人账户;跨年度补缴的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账户记账额,不补计息。

 

第二十九条 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按照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摊的金额冲减。

 

第三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每年 6月 30日为结息日。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到账计息,从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实际到账之月起计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标准以 6月 30日执行的利率为准。 对领取养老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步进行计息结转。

 

第二节 转 入

 

第三十一条 外地新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我市的,本人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转出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市 征缴中心 同意后,开具《铜陵市新农保关系转入接收函》 ( 铜新农保表 4-1) 。凭“接收函”到所在村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报乡 ( 镇 ) 经办机构 录入计算机系统。

 

第三十二条 市 社保中心 确认转入基金到账情况,征缴中心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第三节 转 出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出本市的,本人到所在村委会填写《变更登记表》,经乡 ( 镇 ) 经办机构 审核后,报市 征缴中心 审批。市 征缴中心 开具《铜陵市新农保关系转出联系函》 ( 铜新农保表 4-2) 。

 

第三十四条 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后,由乡 ( 镇 ) 经办机构 到市 征缴中心 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手续。并提供其以下证明和资料:

 

( 一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二 )转入地 经办机构 同意转入接收函;

 

( 三 )转入地 经办机构 开户银行名称、户名、账号等。

 

第三十五条 市 征缴中心 审核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情况后,为转出人员打印《铜陵市新农保个人账户表》 ( 铜新农保表 4-3) ,办理审批手续;送社保中心办理基金转出手续,封存其个人账户信息。乡 ( 镇 ) 经办机构 将其个人档案转到转入地经办机构。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中断缴费的,市 征缴中心 按照规定予以封存其个人账户,但个人账户不间断按年计息。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又续缴费的,市 征缴中心 及时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

 

第五节 对 账

 

第三十八条 市 征缴中心 于每年第三季度发放 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对账单,并将 个人账户情况发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和 12333电话咨询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其个人账户情况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提出异议的,由乡 ( 镇 ) 经办机构 予以复核,并与市 征缴中心 核对。确实需要调整的,市 征缴中心 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六章 待遇审核和支付

 

第四十条 养老金申领和审批

 

( 一 ) 参保人员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当月,持《新农保手册》、户口簿、身份证、 《个人缴费存折》 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填写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申请表》 ( 铜新农保 表 5-1) 。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由村协理员初审, 当月 10日前报乡 (镇 ) 经办机构 审查。

 

( 二 )乡 ( 镇 ) 经办机构 审查内容包括:

 

1 、 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与档案是否一致;

 

2 、个人账户记载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额等信息记录是否准确。

 

乡 ( 镇 ) 审查后,将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经办机构复核。

 

( 三 ) 区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后, 当月 20日前报市 社保中心 复审。

 

( 四 )市 社保中心 将参保人员的材料核实后, 打印《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审批表》 ( 铜新农保 表 5-3, 以下简称《 待遇审批表 》 ) , 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进行比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五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由市 社保中心为其制发《铜陵市新农保待遇领取证》 (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证》 ) ,并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第四十一条 缴费不满 15年的人员,按照《实施细则》第 26、 27条规定需补缴费的,填写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一次性缴费申请表》 ( 铜新农保 表 5-2),经市征缴中心审批后到金融机构补缴费;凭缴费凭证及相关证件 到村委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第四十二条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领养老金的人员, 填写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一次性缴费申请表》,经市征缴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金融机构缴费;凭金融机构缴费凭证及相关证件 到村委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各级经办机构按照第四十条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市社保中心制发 《待遇领取证》并 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养老金发放总额见分进角。

 

第四十四条 养老补贴申领审批

 

( 一 )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选择 申领养老补贴的人员,填写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一次性缴费申请表》,经市社保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 到金融机构缴纳一次性费用。

 

( 二 )已缴费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金融机构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办理养老补贴申领手续,填写《铜陵市新农保养老补贴申领表》 (铜新农保表 5-4,以下简称《补贴申领表》 )。

 

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携带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铜陵市新农保养老补贴申领委托书》。

 

( 二 ) 村协理员在收到《补贴申领表》的 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初审,盖章后将《补贴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 金融机构缴费凭证原件 报乡 (镇 )经办机构。

 

( 三 ) 乡 (镇 )经办机构在 3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料进行审核,录入基本信息,生成《铜陵市新农保养老补贴登记表》 (铜新农保表 5-5,以下简称《补贴登记表》 ),经签名确认并 签署意见 后与申领资料报区经办机构复核。

 

( 四 ) 区经办机构在收到《补贴登记表》的 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后, 当月 20日前报市 社保中心 复审。

 

( 五 )市 社保中心 将相关材料核实后,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进行比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 六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由市 社保中心 为其制发《铜陵市新农保待遇领取证》,并办理养老补贴社会化发放手续。

 

第四十五条 领取养老金或养老补贴人员对待遇有异议,提出复核申请时,市 社保中心予以复核, 将复核结果通知待遇领取人; 需调整待遇的,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市 社保中心 及时予以办理,并保留复核及修改的记录。

 

第二节 养老金和养老补贴待遇支付

 

第四十六条 市 社保中心 为新增领取养老金或养老补贴人员出具《铜陵市新农保待遇领取通知单》 ( 铜新农保 表 6-1,以下简称《待遇领取通知单》 ),通过区、乡 ( 镇 ) 经办机构 和村协理员发放到待遇领取人,各级 经办机构 需要办理《待遇领取通知单》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领取养老金或养老补贴人员,在次月的 10日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待遇领取通知单》,到《待遇领取通知单》上注明的金融机构领取《铜陵市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 ( 铜新农保 表 6-2)。

 

第四十八条 市 社保中心 每月底进行待遇结算,对发放养老补贴人员要与其直系亲属缴费进行核对,生成发放数据和《铜陵市新农保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 ( 铜新农保 表 6-3),履行审批手续后,反馈到财务部门,同时将发放数据传送到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

 

第四十九条 领取养老金或养老补贴人员 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与村协理员 提供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待遇领取证》及 直系亲属 身份证明等,向乡镇经办机构申报后, 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市社保中心核实相关资料后,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进行比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后,由市社保中心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 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

 

第五十条 社会化发放金融机构及时向市 社保中心 反馈待遇发放存折号码等发放信息,接受检查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第三节 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一条 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人员,到所在村委会提交 《铜陵市新农保一次性继承 (退付 )个人账户余额申请报告》 ( 铜新农保 表 6-4) ,村协理员初审后报乡 (镇 ) 经办机构 审核。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 一 )死亡人员支付个人账户余额,需要提供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身份证及继承人员的相关证明。

 

( 二 )户口迁出人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迁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乡 (镇 ) 经办机构 审核后,打印《铜陵市新农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汇总表》 ( 铜新农保 表 6-5) ,签署意见与相关资料一并报区 经办机构 复核后,由市 征缴中心 审批。

 

第五十三条 市 征缴中心 履行审批手续后,送社保中心支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节 领取养老金和养老补贴待遇资格认证

 

第五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村协理员及时填报《变更登记表》 , 经乡 (镇 ) 经办机构 审核、区 经办机构 复核,报市社保中心办理停发待遇手续:

 

( 一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

 

( 二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证实领取对象失踪超过 6个月的;

 

( 三 )领取待遇人员服刑、劳教期间等;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新农保养老金和养老补贴领取人员每年 4-5月,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待遇领取证》及 《铜陵市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 到各村或乡 (镇 )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资格年度验证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人因高龄、重病、住院、严重残疾等行动不便而不能前来办理验证的,可预约村、乡 (镇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上门办理验证手续,也可委托其直系亲属代办理验证手续。代验证人员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第五十七条 逾期未办理年度验证手续的从 7月份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补办年度验证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 征缴中心、 社保中心 在新农保财务会计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 市 征缴中心 负责开设新农保基金收入户,该账户的主要用途为:

 

( 一 )暂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 二 )暂存村集体补助款;

 

( 三 )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

 

( 四 )暂存其他收入。

 

第六十条 市 征缴中心 按月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若国家出台新的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市 征缴中心 在收缴资金时,统一使用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票面加盖“铜陵市财政局监制章”的新农保基金专用收据,并严格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履行票据的申领、核销手续。

 

第六十二条 市 社保中心 应按月将新农保养老金及养老补贴用款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于社会化发放日前将资金划拨到市 社保中心 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及养老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三条 各区政府补贴资金按以下程序划拨到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 一 )市 社保中心 应于每季首月 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核定的上季度各区政府补贴额,填写《铜陵市 年度新农保区政府补贴汇总表》 (铜新农保表 7-1,以下简称《政府补贴表》 )一式四份。

 

( 二 )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首月 10日前对《政府补贴表》审核确认,及时反馈各区政府及市 社保中心 。

 

( 三 )各区政府在每季首月 15日前将上季度补贴资金拨付至市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新农保的归档范围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等。形式包括文字、软盘、电子表格等。

 

( 一 )公文材料包括上级下发文件、下级上报文件、本单位文件,重要会议或会议记录及其他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材料。

 

( 二 )业务材料包括新农保业务开展中形成的各种表、证、单、卡,软盘等材料。

 

( 三 )会计材料包括各级经办机构在各种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养老金支付凭证等。

 

第六十五条 市 征缴中心、社保中心 的业务归档材料包括:乡 ( 镇 ) 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人员登记表、基本信息变更表、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审批表、终止保险关系人员基本情况表以及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时上报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六十六条 乡 ( 镇 ) 经办机构的业务归档材料包括:村上报的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参保人员登记表、缴费档次变更表、养老金领取申请表、养老补贴发放申请表、终止保险关系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办理审核业务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类审核单证、市经办机构的各类审批单证及本乡 (镇 )每年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等。

 

第六十七条 村协管员归档的材料包括:上报乡 (镇 )的各类申报表及参保人员家庭台账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市 征缴中心、社保中心 应每月将新农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信息系统数据库与城保信息系统数据库、被征地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库等进行比对。

 

第六十九条 本业务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业务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 、《 铜陵 市农村居民基本情况表》 ( 铜新农保 表 1-1)

2 、《铜陵市农村居民社会关系表》 ( 铜新农保 表 1-2)

3 、《铜陵市市辖区村委会编码表》 ( 铜新农保 表 1-2-1)

4 、《铜陵市农村居民增 (减 )表》 ( 铜新农保 表 1-3)

5 、《铜陵市新农保参保登记表》 ( 铜新农保 表 2-1)

6 、《铜陵市新农保新增参保人员汇总表》 ( 铜新农保 表 2-2)

7 、《铜陵市新农保个人缴费存折》 ( 铜新农保 表 3-1)

8 、《铜陵市新农保补缴费申请表》 ( 铜新农保表 3-2)

9 、 《铜陵市新农保集体 补助申报表》 ( 铜新农保 表 3-3)

10 、《 年度铜陵市新农保集体补助花名册》 ( 铜新农保 表 3-4)

11 、《铜陵市新农保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表》 ( 铜新农保 表 3-5)

12 、《铜陵市新农保关系转入接收函》 铜新农保 表 4-1)

13 、《铜陵市新农保关系转出联系函》 ( 铜新农保 表 4-2)

14 、《铜陵市新农保个人账户表》 ( 铜新农保 表 4-3)

15 、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申请表》 ( 铜新农保 表 5-1)

16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领取一次性缴费申请表》 ( 铜新农保 表 5-2)

17 、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金审批表》 ( 铜新农保 表 5-3)

18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补贴申领表》 ( 铜新农保 表 5-4)

19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补贴登记表》 ( 铜新农保 表 5-5)

20 、 《铜陵市新农保待遇领取通知单》 ( 铜新农保 表 6-1)

21 、《铜陵市新农保待遇领取存折》 ( 铜新农保 表 6-2)

22 、《铜陵市新农保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 ( 铜新农保 表 6-3)

23 、 《铜陵市新农保一次性继承 (退付 )个人账户余额申请报告》 ( 铜新农保 表 6-4)

24 、《铜陵市新农保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汇总表》 ( 铜新农保 表 6-5)

25 、《铜陵市 区 年度新农保政府补贴汇总表》 ( 铜新农保 表 7-1)

26 、《铜陵市新农保养老补贴申领委托书》


来源: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