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调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基金的使用范围(辽劳社发[2006]92)号规定的基础上,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外的国药准备字号药品;具有监(检)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血压计、血糖仪)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发生的医药费。

 

(二)降低一次医用材料的个人负担比例

 

按照《辽宁省诊疗项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单价在100元以下的由个人自付5%不变;单价在100 元(含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0%,调整为个人自付10%,单价在1000元(含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5%,调整为个人自付15%,单位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先由个人自付30%,调整为个人自付20%。然后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三)增加门诊慢性病种,扩大门诊大病的支付范围

 

1、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一年内,口服药巩固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即每月10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2、增加门诊慢性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的口服药疗。

 

3、扩大门诊大病的支付范围。

 

(1)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症的输血治疗;

 

(2)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四)扩大乙类药品白蛋白的使用范围

 

职工在住院期间因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肝硬化,肾病引起的低蛋白血症使用白蛋白(仅限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然后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异地安置申请表”的,其个人账户年底一次性返还本人(资金拔到退休人员单位)。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标准。对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由200元提高为240元,个人缴纳40元。对成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由180元提高为220元,个人缴纳60元。

 

(二)对生活困难、无能力缴费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无论是否缴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将补助资金及时拔付到位,即可视同参保。在本人欠缴保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10%,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转外住院55%。

 

三、生育保险

 

(一)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至0.7%。

 

(二)扩大大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驻铁中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生育保险费率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2%缴纳,其职工只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

 

(三)扩宽支付范畴。计划生育手术类及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畴,其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其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如下

 

1、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20元;

 

2、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120元;

 

3、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400元;

 

4、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630元;

 

5、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产前检查费用为600元。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发布:200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