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8年度蚌埠市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社会保险各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蚌埠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蚌政办〔2007〕10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劳社〔2008〕14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8结算年度(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参保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按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年)的60%保底计缴,月缴费基数为1109元/人;按全省平均工资的300%封顶计缴,月缴费基数为5544元/人;实际工资低于保底线,按保底线计缴;实际工资高于保底线,低于封顶线的,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缴;实际工资高于封顶线的,按封顶线计缴。

 

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按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5%确定缴费基数(1201元/月),月缴费额为241元/人(全年合计2892元/人)。

 

三、个体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为6%,月缴费额为81元/人(含8元大病救助金,全年合计972元/人)。已退休的个体参保人员只缴纳大病救助金8元/人·月(全年合计96元/人)。


发布:2008-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