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区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苏人保办〔2010〕1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市区各医保定点单位: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苏州市区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

 

退休人员增加50元:70周岁以下由每人每年850元提高到9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每人每年1050元提高到11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从1300元提高到1350元。

 

二.提高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每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提高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四.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补助对象扩展到所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提高结付限额和结付比例。

 

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费用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五.拓展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六.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

 

居民医疗保险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结付标准不变。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费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七.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

 

八.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现行300元提高到700元。

 

以上调整和新增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根据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