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当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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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不断推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的范围、项目和机构

 

我市所辖县(市、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缴费费率和待遇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实行县(市)管理,市级调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指导和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的人、财、物暂行属地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市统一管理。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一)征缴基数。单位征缴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个人按本人工资、薪金计算。工资、薪金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

 

(二)征缴比例。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费率每年视收支情况作相应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O.5%-1.5%,具体根据行业差别及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三)征缴办法。社会保险费实行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参保单位或独立申报的个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将征收凭证连同相应的单位申报的明细表交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同时将所收缴的社保费直接分帐,通过信息网络交换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地税全责征收之前,参保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含滞纳金、利息),除按规定直接上解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外,应于当月月底前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解清单送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将缴款凭证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核算

 

(一)基金统一管理、分级建帐。地税部门每月征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全市基础养老金支付额和省、市的调剂金额三项总量核算存留市级管理,其余到帐基金分别划归县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全市基础养老金由市财政局在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拨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基金支出户。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的基金由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由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险局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社会保险局分拨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发放。

 

(二)基金的核算。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历年积累的基金和基金赤字留在原统筹地。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历年积累基金收归市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记入各县(市、区)历年积累。

 

1、养老保险基金的核算。各县(市)当月征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存留三项支付总量(基础养老金、省、市级调剂金)时,经市调剂后,所有缺口部分由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分别负担20%、80%,全额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充养老基金,县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他资金中扣回。

 

各县(市)当月征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留存市级管理的金额后,不足以支付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其他支出的,用县级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积累部分补缺,确实无积累的,由县(市)财政负责解决,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已纳入市级统筹的城区和红海湾区,按当月征收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收支有结余的,记入区级历年积累,收支有缺口的,先由历年积累垫付,历年积累不足以垫付的,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20%、80%,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他资金中直接扣缴后,全额划拨补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核算.各县(市、区)按当月征收的基金与待遇支出情况进行核算,收支有结余的,记入县级历年积累,收支有缺口的,先由历年积累垫付,历年积累不足以垫付的,经市调剂后缺口部分由市级、县级财政按20%、80%比例分担,县级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市级补助县级的其他资金中直接扣缴后,全额划拨补助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

 

四、社会保险待遇

 

(一)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离休人员按25%)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计发。

 

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计发。

 

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计发。有关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待遇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仍由各县(市、区)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失业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代发的方式,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

 

各县(市、区)在实施本办法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必须预拨一个月的周转金到社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待遇调整。基本养老待遇、失业待遇、工伤待遇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调整。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

 

(一)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按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征收总额的3%提留,省级调剂金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征收总额的3%上解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按全市当月失业保脸基金征收总额的3%提留,省级调剂金由地税机关按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上解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市级储备金按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10%提留,省级储备金按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5%由地税机关上解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省下拨的调剂金和本市调剂金,由市统筹调剂使用。

 

(三)调剂金具体调剂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抓好社会保险扩面征收工作,县级劳动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基金收缴率,实现当期统筹基金平衡。

 

(一)根据省政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基金预算情况,由市核定下达各县(市、区)年度社会保险扩面和征收任务。对未能完成目标责任指标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县(市、区)负责,市不予调剂。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保证社保待遇的给付,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因社保待遇问题而引起的有关矛盾要及时妥善解决。

 

(三)社会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因赤字预算而造成基金缺口的,由县(市、区)财政金额负责,市不予分担按规定应负担的部分资金,也不予调剂。

 

(四)对市级统筹前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给付遗留问题由各县(市、区)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解决。

 

七、信息管理

 

在全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框架内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要尽快按国家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建立全市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信息终端,并与地税、银行等相关单位实行数据对接,今年年底前实现与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并轨。

 

八、审核、审批权限

 

(一)养老保险: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特殊二种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体的,分别按管理权限审批后,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发待遇。

 

(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属社会保硷经办机构接规定核发。

 

九、其它事项

 

(三)被保险人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帐户处理一次性老年津贴、死亡待遇等,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办理。

 

失业人员、因工伤残人员异地居住的有关待遇享受,按相关条例规定办理。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一、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