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冀人社〔2009〕2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三、统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特困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5、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冀政〔1999〕12号文件精神,各统筹地区要统筹谋划,认真研究,采取提高缴费比例、设定最低缴费年限等措施,三年内逐步取消以养老金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做法,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

 

6、协调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困难企业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特困职工,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解决其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待条件具备后,转入城镇职工医保,并接续参保年限。

 

7、统筹解决困难企业其他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冀政〔2004〕149号文件精神,对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关闭停产和其他无法生存的企业,通过破产改制等法律途径,变现资产,将所属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8、探索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在全省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拨付给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具体拨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一般应在25-40%之间,主要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慢性病等费用。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今年要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

 

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9、医疗保险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基金结余控制在15%以内。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10、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城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09年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2011年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

 

11、严格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商业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需经当地政府批准。各统筹地区要规范基金运作,严格财经纪律和管理规定,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六、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12、推进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根据国家部署,全省将在三年内基本实现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2009年将选择三个设区市开展试点工作,明年逐步推开。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需求不同,政策不同,分档次管理的方式,也可先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全市调剂,待条件成熟时再实行直接管理,最终实现政策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四统一”的目标,并保证制度运行平稳,基金收支平衡。其他市也要认真分析、仔细研究、精确测算,做好试点准备工作。

 

13、全面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封闭运转问题。各市要尽快摸清封闭运转的各类行业企业底数和基金运转情况,理顺医保关系,除国家批准的石油、铁路、电力行业外,其他封闭运行的行业企业要在三年内全部纳入当地医保经办统一管理。

 

七、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

 

14、继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没有制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统筹地区要抓紧出台,今年务必全部启动。生育保险基金节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可以通过调整征缴费率、提高定额支付标准的办法,将生育保险费征缴率和报销比例控制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

 

15、探索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制度。开展城镇居民生育保障试点工作,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设立育龄妇女生育保障定额补偿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队伍建设

 

16、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经办人员准入制度。对新进人员,加大政策和业务培训力度,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省、市两级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各种方式,用三年时间将管理、经办人员全部轮训一遍,并通过考试考核,实行优胜劣汰,全面提高队伍素质,达到政策通、业务精、素质高的要求。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