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2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2009年工作任务中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覆盖全国10%左右的县(市)”。目前,国家基本确定要在今年下半年启动试点,为保证我省这项工作的顺利推开,现对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分别设立农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配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尽快确定试点县(市、区)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尽快调查了解所辖县(市、区)的基本情况,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确定本地试点县(市、区),确定试点的基本原则是:

 

(一)地方党委、政府对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重视程度高、积极性高,农保工作基础较好,能够保证试点成功。

 

(二)对已经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优先考虑,但其实施办法要按国家和我省的新政策进行调整。

 

(三)地方财力较强、农民收入较高。当地人均可用财力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要在全省处于中等以上水平。

 

(四)对农保职能没有在社会保障部门的,违规使用的农保基金仍没有收回的县(市、区),暂不考虑列入试点范围。

 

三、抓紧做好启动试点的准备工作

 

(一)被推荐为试点的地方要尽快采集管辖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员的基本信息数据,于六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基本信息数据管理库应按照“金保工程”的要求和标准分类分库建立。

 

(二)认真做好当地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测算工作,摸清人、财底数,根据农民个人和本地财政的支付能力,合理确定筹资、待遇水平。

 

请各地高度重视、抓紧工作,将当地推荐试点县(市、区)按先后次序排名的名单及其地方基本情况、新型农保工作开展情况于五月底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人:魏增臣

联系电话:0311-88616793

省财政厅联系人:张军

联系电话:0311-87011251-7108

 

附件:

1、推荐试点县(市、区)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2、推荐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表(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