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连劳社发〔2009〕152号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人事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9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4号)的规定,统筹兼顾我市部分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缴费面临困难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09年度社会保险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1667元。

 

二、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下列标准确定: 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在省规定标准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583元)适当下浮,按1409元确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形式参保缴费的按不低于1369元确定;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不超过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7917元)确定。 各县可根据当地经济效益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缴费工资下限,但不能低于2008年度缴费工资下限水平,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待遇标准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关于公布连云港市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连劳社发[2009]64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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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