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病残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函〔2007〕318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性质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及《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闽劳社[2002]函210号)文件精神,体现国家对原国有企业职工一如继往的特殊政策,经研究,现对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病、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与新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达到病残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病残提前退休。

 

2、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失业期间不能申请病残鉴定,不属于申请办理病残提前退休的范围。

 

3、国有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寄存在中介机构从事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不属于申请办理病残提前退休的范围。

 

4、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病、非因工致残办理提前退休,参照本通知执行。其它性质的企业职工,不属于申请办理病残提前退休的范围。

 

5、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病残鉴定的,不能办理病残提前退休手续。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