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制定适合我省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粤劳社函〔2007〕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6〕138号)精神,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探索制定适合我省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经有关省领导同志审阅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组织落实,切实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和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并请各地将本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反馈给省厅农村社会保险处。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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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探索制定适合我省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实施意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6〕138号)的有关精神,加快我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等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事业,探索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发挥社会保障在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目标。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并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探索建立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推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妥善解决农民进城务工和返乡期间的社会保障问题,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我省城镇化进程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2007年的主要任务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在全省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依托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资源,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争取到2007年底,全省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200万,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达到70%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600万。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大力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 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扩面工作;进行农民工养老保险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完善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力争2007年底,全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5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07万人。

 

三、2007年将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 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统一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地级市要根据省的《指导意见》和试点经验,制订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框架。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制订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部分收益纳入社会保障安排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等配套性政策措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能按时足额缴纳和安全运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 逐步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珠三角等已经实施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加大工作力度,通过采取政府补贴困难村(居)委会和困难农民、发展村集体经济等多种措施,帮助农民参保,努力扩大覆盖范围,逐步将村干部、计划生育纯二女户、乡村教师、电工等有条件的人群纳入到养老保险的范围。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精神,不断完善制度。

 

3.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年筹资标准达到60元以上,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农村合作医疗扶持资金由每人每年25元提高到35元。坚持以保大病为主、适当兼顾受益面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达到实际费用的30%以上,补偿封顶线达到1万元以上。健全基金管理、补偿支付、检查监督等制度,确保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降低医疗成本,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办法。

 

4. 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推广中山、东莞、佛山等地做法,推动经济发达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村镇集体经济补贴,充分利用现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兼顾特殊病种门诊,满足城乡居民的保障需求,逐步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保障水平更高、统筹层次更高、农民受益面更广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转变。

 

5. 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和投入。已制定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地级市,经办机构增设农保经办科和配备人员。尽快建立人员信息库(主要是被征地农民),实施个人账户化管理,待遇审核与收入账户核算信息严密对接。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1. 继续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改变“捆绑式”参保方式,允许尚不具备同时参加全部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督促各地切实执行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风险企业必须先办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才能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策;大力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努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做好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作,强化工伤保险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2. 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和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参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深圳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做法,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完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方便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足额征缴,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根据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探索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对不依法为农民工参保的企业及时依法监察查处,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3.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善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思路,进一步完善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与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广东保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关于改革和完善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政策建议。

 

4. 创新农民工参保经办管理手段。针对农民工用工灵活,流动性大;高危行业多,事故风险大;被征地农民不同于城镇企业人员组织形式,以及农民工对当前利益的关注诉求等特点,创新经办管理手段,对扩面征收的个体化非单位性的状况,有针对性的开设管理和服务项目。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7年1月—3月)。

 

1.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以省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进行发布、宣讲。

 

(2)制订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部分收益纳入社会保障安排的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两个配套性文件。各地制订并实施本市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工作方案。已实施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地区继续做好巩固完善工作。

 

(3)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补偿标准、严格基金管理、加强费用控制,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珠三角部分发达地区制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报当地市政府审批实施。

 

2.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1)开展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综合执法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强化用工监督机制,对不依法为农民工参保的企业及时查处。

 

(2)进行农民工养老保险调研的筹备工作,包括召开部门协调会,确定调研范围和参加调研人员名单,编写调研提纲和设计调查问卷,联系落实调查对象等。

 

(二)第二阶段(2007年4月—6月)。

 

1.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在征求、协调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两个配套性政策文件报省政府审批。

 

(2)未实施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地区,学习省试点的经验做法,选定本市1-2个县(区)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试点,出台并实施试点办法。其他地区继续做好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3)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1)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系列活动,重点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社会保险意识。

 

(2)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调研。

 

(三)第三阶段(2007年7月—9月)。

 

1.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两个配套性政策文件。

 

(2)未实施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地区,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安排,制订出台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其他地区继续推进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3)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2.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1)继续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各项工作。

 

(2)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事业载体,探索建立有效的农民工就医管理方式,并在部分地区试点。

 

(3)在调研的基础上,完成农民工养老保险调研报告,并根据国家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基本思路,提出完善我省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政策建议,报省委、省政府。

 

(四)第四阶段(2006年10月—12月)。

 

1.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1)在全省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继续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2)已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基本实现符合条件居民全覆盖。

 

2. 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继续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各项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政府主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农民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和谐广东的重要工作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起相应的领导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作。

 

(二)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下,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形成部门间职责清楚、配合紧密、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牵头制订和完善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组织开展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参保服务工作,并对侵害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民工社会保险扩面、农民工养老保险调研等专项经费的核拨。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换的办法和政策。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开展农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和配套文件的制订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调研工作。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