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7〕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组织、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省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第九届[2007]19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发放对象及范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二、发放标准

 

1、全省地方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所在地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2、全省地方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尚未明确之前,暂按当地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地方事业单位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鄂人薪[1994]33号文件规定的职级比照条件执行,待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文件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予以规范和调整。

 

3、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省直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的标准执行。省属在汉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的标准执行。

 

在本通知下发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资金来源及开支渠道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按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按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的核定

 

全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主管单位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人数进行核定。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离休干部人员分别按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单位性质登记核实后,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核确认。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的基本情况,比照参加养老统筹离休人员的统计办法,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核确认。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组织部门核实确认的人数和经人事部门核定的补贴标准向同级政府提出经费报告,落实补贴经费。

 

五、生活补贴的发放

 

为了方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领取生活补贴,对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按月拨入离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随其每月的离休费一并发放;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各级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按月拨入离休干部所属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六、生活补贴的发放时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的发放起始时间,应与当地行政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同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起始时间保持一致。

 

七、此通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统计表

 

中共湖省组织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事厅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发布:20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