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关于给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增加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5〕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较好地保障部分参加革命工作早、退休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增加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40年以上、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750元的,补助到75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5年至40年、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700元的,补助到70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0至3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600元的,补助到60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下、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550元的,补助到550元。

 

二、1955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40年以上、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650元的,补助到65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5年至40年、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600元的,补助到60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550元的,补助到55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500元的,补助到50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下、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450元的,补助到450元。

 

三、1960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40年以上、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550元的,补助到55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5年至40年、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500元的,补助到50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至35年、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450元的,补助到45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至30年、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400元的,补助到400元;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在25年以下、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足350元的,补助到350元。

 

四、截止2004年12月31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0元的,补助到320元。

 

五、截止2004年12月31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职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月退职金低于260元的,补助到260元。

 

六、这次对我省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省级财政负担一半,市、县(区)财政负担另一半。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省与市、县分摊所需资金。市、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省财政厅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省财政厅按月将全省增加补助所需的全部资金划拨到省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发放。

 

七、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