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为推动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全面落实,规范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贴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2007年年底前,本人申报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二、审核认定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要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灵活就业认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及缴费凭证(参保证明中须注明原参保单位),填写《“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表样后附)。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本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然后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汇总形成数据盘,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及数据盘报送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三)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于每月24日前,将通过审核认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情况制成数据盘,移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于7月15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财政部门向同级就业局拨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凭证及数据盘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以上报送时间遇休息日顺延。

 

三、补贴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续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各级财政按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参保人员按规定时间到社保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各级就业局要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核拨到同级就业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凭《“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就业局报销应补贴部分。具备条件的市也可以采取补贴资金社会化发放的办法。

 

符合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资格由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认定,凭认定证明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户籍地就业局报销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部门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同级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移送的补贴数据进行审核后,将补贴资金从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核拨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参保年限或缴费年限不足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个人按规定补缴,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省直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符合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按上述程序,在户口所在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和报销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各市要确保中、省直和异地参保的“4050”人员的认定和补贴渠道的畅通,不能借故推托,影响政策的落实。

 

(四)经认定的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起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原经认定符合“4555”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

 

四、有关规定

 

(一)“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已享受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4050”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对已享受“4050”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退休前死亡或出国定居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及个人账户外个人缴费本金,财政补贴部分不返还。

 

(五)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身份证与户口簿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

 

(七)符合享受社保补贴条件的“4050”人员,此前因故中断缴费的,可按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可享受补贴继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补缴后,其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合并计算。补缴欠费时,除补缴欠费数额外,应按规定相应补缴利息,但不加收滞纳金。各地不得因“4050”人员曾中断缴费而影响其享受政策。

 

五、各市可结合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

2、“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数据库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