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 关于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率的通知(2008年)

宜劳社发〔2008〕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参保单位:

 

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劳社明电〔2008〕73号)要求,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度减轻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负担,适当降低一定时期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适当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从2009年1月起,将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费率由7%下调至6%,退休人员单位缴费费率暂不作调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由9%下调至8%,调整期限为半年,期满后自动恢复至原缴费费率。费率调整期间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变。

 

二、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从2009年1月起,将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费率由0.6%下调至0.4%,调整期限为半年,期满后自动恢复至原缴费费率。费率调整期间原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来源: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