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调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09年)

湘劳社政字〔2009〕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医保局、广铁、电力社保中心: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切实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的有关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2009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6%以上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下调1%;单位缴费费率执行6%的统筹地区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维持不变。其中省直、长沙市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8%调整为7%;株洲市、衡阳市、岳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等统筹地区,单位缴费费率由 7%调整为6%。

 

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安全生产形势较好和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浮一档。其中省直、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对参保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下浮一档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衡阳市、邵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维持现有的缴费费率不变。

 

三、生育保险费率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在各统筹地区现有缴费费率基础上下调0.1%,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关于实行生育保险政策项目内分娩医疗费全额支付管理的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111号)文件要求,2009年全面实现政策项目内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全额支付。

 

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广铁、电力行业可参照执行。


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