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精神,保障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及条件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555”人员(女性满四十五周岁、男性满五十五周岁及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一)2019年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含3个月),截至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时仍未就业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

 

(二)2019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19年以来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全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三、资金来源

 

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持以下材料向全市任一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

 

(二)审核。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比对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单位参保、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信息,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

 

(三)公示。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发放补助的申请人、补助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五)拨付。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划入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向困难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稳定就业、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同,全力抓好落实。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困难企业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工作统筹协调,做好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落实。

 

(二)强化管理服务。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优化经办流程,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效率和质量。要加强申请人资格条件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基础台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监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要创新宣传方式,构建“线上+线下”全媒体宣传格局,多渠道、多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促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了解政策内容,熟悉办理程序,知晓办事场所,更方便、快捷地享受政策。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以困难失业人员申请时间为准。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从2019年三季度起,每季度填报《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各区县(自治县)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刘路,联系电话:88633908。

 

附件:

1.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

2.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3日


附件下载:

  1. 渝人社发〔2019〕94号附件.docx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