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 2011年关于调整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榕人社保〔2011〕131号


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72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0〕246号)精神,现就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0年度福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0.5元,即福州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740.3元/月,最高不得高于8701.5元/月。

 

2、各参保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在2011年6月29日前将本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3、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6-12